某自然人提交申请了两件“中锅万岁”商标,分别注册在43类和35类。看的出来,这位申请人很有爱国情怀,但这样的商标能通过注册吗?
显然,答案是不可能注册。
“中锅万岁”谐音“中国万岁”,虽然表达的是爱国,但是这样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,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,是不能核准注册的!商标局依法驳回了“中锅万岁”商标申请。
事实上,《商标法》中规定了一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,这类商标千万不能碰,否则免不了被驳回的“命运”。主要包括以下标志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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